离职证明加上“与公司正在劳动仲裁”是否可以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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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出现员工与单位进行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员工因为新单位入职要求需要提供离职证明,而此时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里提及“该员工正与公司劳动仲裁”,新单位看到后直接拒绝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当发生这样的事情的时候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企业撤回离职证明并重新修改呢?

案情简介

白居易是长安一家公司的员工,他于2020年12月20日离职,单位为白居易开具了一份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内容:白居易从2019年8月7日入职公司,他于2020年12月20日和公司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他和公司目前正就离职事项进行劳仲裁,特此证明此证明一式两份,劳动关系解除人和公司各保留一份。

诉争焦点

一、白居易认为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载明他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导致他没有办法加入新的公司,所以,公司应当重新开具符合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同时声明离职证明无效。

二、公司认为,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符合客观事实,不同意重新开具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经历了仲裁和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没有问题,法院认为,本案当中,白居易主张公司重新为其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并且声明离职证明无效的原因,是公司为他开具的离职证明当中载明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岗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在白居易和公司彼此存在劳动争议,确属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以此要求公司重新为其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并声称原离职证明无效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白居易不服,向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离职证明当中不能够写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也没有就用人单位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的内容进行禁止性的规定,并且法院认为劳动争议不只是只进入仲裁或者诉讼阶段的劳动争议。同时白居易在离职之后,也提及过以公司为被申请人以加班费为请求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也反而证明了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时候确实存在劳动争议。

所以,白居易要求公司重新为其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并声称之前的离职证明无效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二审中院维持了原判。

判案分析

根据以上案例,建议在时下用人单位与员工纠纷频出的情况下,对于离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去吹解决。参照上例,用人单位如违规解决劳动合同,将产生较大的用工风险,特别是一些单位管理制度不明确的情况下,造成对的经济损失时无可估量的。而对于员工来说,用人单位对于曾经发生过劳动仲裁的员工的招聘录用也是愈加慎重,因此多沟通,各退一步,好聚好散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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