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问答

法律领域:

1、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伤停工留薪期满但伤未全好,能继续享有看病治疗的工伤待遇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伤情有变化,能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需要自费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公司转让,工伤应该找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6、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7、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有哪些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9、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哪些工伤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12、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怎么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3、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有何规定?

根据苏劳社险[2004]2号规定:供养范围是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同时要具备供养条件,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七)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20、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哪里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来源:法务之家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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