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法律领域:

四川新闻网消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01月08日,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的郑**驾驶川ACP5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T658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视青路从视高往彭山方向行驶,18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视青路仁寿县兴盛镇王家咀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由严**驾驶无号牌四轮车相撞,造成严**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

当事人郑**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路段时超速行驶,对道路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没有确保安全,且没有减速慢行,致使所驾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违法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严**无证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左转弯时,对道路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没有确保安全,致使所驾车辆在转弯的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以及在事故中疏忽大意、观察不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建议认定如下:

当事人郑**在此次道路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当事人严**在此次道路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眉山天府交警提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马路如虎口,劝君多留神,一看二慢三通过,麻痹大意闯大祸;无证驾驶害人害己,交通法规不同情眼泪,生命不可能重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超速痛快一时,酿成车祸悔恨一生,虽为坦途超速者戒。(眉山天府公安交警大队供稿)

编辑: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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