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物业管理公司电工。2017年7月23日,李某在物业处工作时,使用同事张某的私人电风扇用于配电房断路器扇风降温,导致张某不满,后张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并互殴,致李某受伤。李某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眶内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颅脑闭合性损伤。
2018年5 月31日,李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根据出院记录、收入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作出了不予认定李某为工伤的决定。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该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争议时,职工应该以恢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状态为目的,并以适度的方法和手段达到目的,行为不应超过合理、必要的限度。
本案中,李某与同事张某发生打斗系双方个人行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行为。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方式来解决,李某采取非正当的暴力方式履职,不但违反了劳动纪律,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受伤害与正当履职受到暴力伤害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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