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拖延处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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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黄山日报

我要说

金先生:骑车被撞后,事故交警一直拖延,还让车主提走车子,这样做合法吗?

我来办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存在误解,可提起民事诉讼。

记者调查

11月25日,金先生称今年4月15日,他骑电瓶车出行时被休宁县白际乡男子张某酒后驾驶的非机动车撞到,结果受伤在家休息半个多月。事后,市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全责。“认定书下来时,处理事故的民警表示过几天就可以协商解决,但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拖着未解决,后打电话到交警队询问,说过段时间,结果到今年7月份,民警让我提起诉讼。由于当时在单位上班很忙,也没时间去诉讼。到了8月份,交警又电话通知我说不用起诉了,可以找保险公司走保险赔偿,到时保险公司会联系我。”金先生说,就这样自己在家又等了2个月,“没想到前不久我去事故大队,交警又让我去起诉。并且,还让肇事车主把车子提走,我都不知该怎么办了!”

采访中,休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告知,现在不少交通事故权利人的法治意识还停留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习惯了政府大包大揽。而现行的《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1月26日,黄山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起事故发生在屯溪区香茗酒店附近路段,就赔偿问题,权利人存在误解。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只负责调查、取证、认定。后期赔偿,如果双方愿意,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若有一方不同意调解,那只有到法院起诉了。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起事故肇事者张某住在休宁县白际乡深山中,曾上门找过他,但很难找到。所以,处理该起事故的民警也是站在便民角度,看看能否走保险赔偿,但保险公司表示,走保险赔偿也必须肇事车主同意,由于对方并不配合,所以建议金先生提起诉讼,此事就耽搁下来。处理该事故的民警调离事故大队,新接手的民警也是建议金先生走民事诉讼途径。至于让肇事车主提走车子,那也是依法办案。毕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姚大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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