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若对方为机动车,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只要对方有责任,我方所有合理损失都可以先由对方交强险优先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无需计算双方责任归属。
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再依照责任比例由对方的商业险赔偿。仍有不足时,再由对方驾驶员依照责任比例赔偿。
若对方为非机动车,我方所有合理损失,都由对方驾驶员依照责任比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交强险分项限额为:
医疗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死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其他财物损失2000元。
三、我方可以计算的总损失项目包含了: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其他财物损失,残疾赔偿金、终身护理依赖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其中最主要的是医疗费、后续医疗、残疾赔偿金、终身护理依赖费四大项目。
河南省一级伤残残疾赔偿金部分为:340948元。
终身护理依赖费部分为:每年49073元 × 年限暂定十年 × 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490730元。
四、知友若有其他问题,或不知道合理求偿金额,可以点我的名字,来信与我讨论。
五、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