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定责?

法律领域:

谢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处理定责我说第二估计没人说第一了。

先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主路辅路的概念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没有了,只要双方都是道路,不管道路大小,没有主路辅路概念,要么按照让行标志要么按照让行规定来。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废止)第四十三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本起事故应当适用的是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如果电动自行车行驶出来的道路没有让行标志的话)双方都是直行的情况下,右侧车辆有优先通行权的情况。

事故中,作为非机动车行驶至此,应当在路口以外减速慢行,观察瞭望,有右侧来车让其先行。事故中电动自行车车速较快,没有任何减速瞭望的情况,且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违反让行规定,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

作为机动车,行驶至此,通过此类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同时也要做到观察瞭望,让右侧来车先行。因此,虽然本起事故中,其在非机动车右侧来车,有优先通行权,但实际上并不是因为自己是右侧来车才通过路口,而是根本没有看到非机动车。其行驶至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观察瞭望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也有因果关系,但作用较小。

因此,本起事故我个人偏向主次责,非机动车责任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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