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六旬老人主张误工费!法院这样判→

法律领域:

年逾六十的陈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呢?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2 年 1 月 27 日,王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该市某路段与步行的陈某发生碰撞,陈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0余天,出院后向王某、保险公司索赔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7539.39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陈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就误工费产生分歧。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已年满六十周岁,过了退休年龄,故对误工费不予认可。陈某则称,其不享受退休待遇,至今从事水上船舶运输,应当支持误工费主张。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来到该市龙须港口进行现场查勘,与陈某及其家属询问谈话,调取到陈某持有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驾驶证等原件,并结合陈某出具的船舶国籍证书、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陈某确系渔民,一直从事水上船舶运输工作,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收入减损,故法官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相应误工损失。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首先

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通过劳动获取报酬值得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与老有所养结合起来,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本案中,陈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在未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况下,其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维持生活,符合国家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工作继续发光发热的倡议,应当得到司法实践的肯定。

其次

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的限制,而应以填平受害人损失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现实生活中,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仍然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务工和劳作,如果不幸发生侵权事故受伤,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造成收入的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事实不符,也违反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被侵权人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在人身侵权案件中,应结合老年人是否享受退休待遇以及实际误工的事实判定应否支持其误工费请求,超过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损失不应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来源 | 天长市人民法院编辑 | 王拓责编 | 张慧君审核 | 苏鑫统筹 | 蒋仲监制 | 欣莉广告招商电话 | 0451-82898600 8289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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